就医指南
门诊排班表
门诊时间:8:00-11:30 14:30-17:30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
儿科 吴梅
李汉轰
吴梅
李汉轰
吴梅
李汉轰
吴梅
李汉轰
吴梅
李汉轰
吴梅
李汉轰
吴梅
李汉轰
康复医学科 林广火
林广火
林广火
林广火
林广火
林广火
内科 陈业华
李泽荣
吕海明
莫广平
陈业华
李泽荣
吕海明
莫广平
陈业华
李泽荣
吕海明
莫广平
陈业华
李泽荣
吕海明
莫广平
陈业华
李泽荣
吕海明
莫广平
陈业华
李泽荣
吕海明
皮肤性病科 李艾秋
韦江虹
陈柱华
钟艳
李艾秋
韦江虹
陈柱华
钟艳
李艾秋
韦江虹
陈柱华
钟艳
李艾秋
韦江虹
陈柱华
钟艳
李艾秋
韦江虹
陈柱华
钟艳
外科 温桂新
林瀚
周瑞有
吕权
温桂新
林瀚
周瑞有
吕权
温桂新
林瀚
周瑞有
吕权
温桂新
林瀚
周瑞有
吕权
温桂新
林瀚
周瑞有
吕权
温桂新
林瀚
温桂新
林瀚
消化内科 宁强
宁强
宁强
宁强
宁强
宁强
心理卫生诊室 韦舒严
韦舒严
韦舒严
韦舒严
韦舒严
韦舒严
中西医内科 吕德文
吕德文
吕德文
吕德文
吕德文
吕德文
中医诊室 丘健明
丘健明
丘健明
丘健明
丘健明
就诊指南
  • 陆川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汇总

    备注
    1.享受38种慢性病的须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卡;选择3家不同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慢报销定点医疗机构:广西区内任选3家定点医疗机构,区外的只能选备案地3家定点医疗机构。2.异地门慢还须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备案。
    3.除高血压(高危组),糖尿病 ,甲亢腺功能亢进症三种月起付标准10元,高血压(非高危)、严重精神障碍起付标准为O,其余33种月起付标准20元。(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门诊统筹
    1.在参保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参保人员非选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乡镇卫生院与其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视为一家定点机构。
    2.纳入门诊医疗统筹报销的医疗费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00元、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日不高于70元,由门诊医疗统筹分别报销75%、85%。
    3.年度报销限额300元/人·年。(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陆川县职工医疗保障政策汇总

    项目:住院报销比例

    备注:
    1.报销比例是根据合规费用测算的,广西区以外的报销比例和是否转诊或备案有关。
    2.异地就医未办理转诊、急诊备案的,广西区外降低20%。
    3.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3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支付限额


    备注:
    1.享受38种慢性病的须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卡;选择3家不同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慢报销定点医疗机构。
    2.异地门慢还须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备案。
    3.报销比例,普通慢性病种分在职和退休,区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在职一级及以下为80%、二级为75%、三级为70%;退休一级及以下为85%、二级为80%、三级为75%。三种特殊慢性病种不分在职和退休,不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支付比例为85%;
    4.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门诊统筹
    起付标准: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300元、 200元、100元。
    支付限额: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每人每年2000元、2600元。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 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住院治疗条件标准。符合住院条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开具住院单,办理住院手续。不符合住院条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出院后14天内,不能因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如因病情变化确需在14天内再次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不经备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分解住院拒付相关费用。
    (二)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手续时,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住院单办理住院手续。本人不提供社会保障卡(遗失或损坏补办的除外)的,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新入院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四)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向经治医师提出不合理的治疗、用药要求。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对症施治,并及时、准确、真实的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日费用清单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六)参保人员应当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接受系统治疗,禁止挂空床住院。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无故拖延住院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符合出院条件、参保人员拒不出院的,从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八)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量开药,不得列开检查、化验、治疗等诊疗项目带出院,否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结算参保人员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严禁将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费用和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一并结算。
    (十)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停止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出院时,没有携带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用药的,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次日起恢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携带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用药的,根据携带治疗用药量的天数,确定恢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日期。
    (十一)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停止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参保人员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次日起恢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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